电子版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法,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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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种。

    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电子邮件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因此,卢显竹父母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时,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编辑:深圳池国亮律师

联系电话:138 2367 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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