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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提醒: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允许适用离婚登记程序。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六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如果原告。 当事人一方必须持有中国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一年以上。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不能亲自到中国法院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者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递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及上诉状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且经我国驻使领馆的认证方可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据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诉讼,由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婚姻关系依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解除的,在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我国法津承认其解除效力
编辑:深圳池国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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