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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孩子非亲生能要求妻子赔偿吗
深圳离婚律师
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离婚时丈夫要求女方赔偿,多数能得到支持,但理由却不一。
案例一:
今视网10月13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 实习生 蔡爱霜)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想到前妻不仅给自己戴了“绿帽子”,还帮他人抚养儿子,气愤的男子一气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德安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祝某的前妻胡某返还祝某抚养费39600元、赔偿祝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500元。
据了解,祝某与胡某婚后于2005年4月生育一子小涵。次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后,小涵先由女方胡某抚养5年,男方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5年后,小涵再交由原告祝某抚养。后因祝某没钱支付抚养费,2006年9月开始,小涵便交由原告祝某抚养至今。
然而,随着小涵一天天长大,原告发现其性格与自己相差很大,怀疑其非自己亲生。2012年2月24日,原告带小涵到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小涵与原告之间排除亲缘关系。花去鉴定费3500元。当月,被告胡某将小涵接回家中抚养。
想到自己不仅戴了“绿帽子”,还给这个“儿子”支付了这么多抚养费。于是,祝某就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胡某承担小涵所有的抚养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5705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庭上,胡某辩称,离婚时已告知原告祝某儿子不是他亲生的,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仅对未成年的亲生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或继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原告与其之间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原告在受骗之情形下基于父子关系对其的抚养教育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属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将小涵交由原告抚养达5年半,原告不仅支付了抚养费用,而且在精神上遭受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鉴定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庭审法官司说到。
故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按抚养费按每月600元计算为396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10000元;鉴定费按鉴定发票予以认定为3500元赔偿给原告祝某。
案例二:
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前妻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肇庆市鼎湖法院对这宗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确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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