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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后离婚是否可以索赔
深圳离婚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可以提出赔偿的情形限于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五种,除此以外,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协议离婚,男方愿意赔偿也是可以的。
下面附一案例供参考:
原告:陈永红。
被告:孟凡军。
原告陈永红向郑州市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元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被告经常故意刁难、殴打原告,原告在已有身孕六个月的情况下,被迫于2000年7月向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邙山区人民法院于 2000年8月31日做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对原告同时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生育孩子所需各种费用的请求,以原告尚未生育为由要求原告生育后另行起诉解决。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生育所用医疗费3380.5元、营养费160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引产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及因日常生活所欠其他债务5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孟凡军答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工流产生育费3380.5元无法律依据。因为原告是于法院判决离婚后到医院做的人工流产手术,原、被告此时已经不是夫妻,二人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支付原告此项费用。因为原告怀孕时仍在正常经营其服装店,有能力维持其生活,因此她不可能借外债,被告也不应该为她支付她为生活所欠债务5000元。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被告亦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判】
邙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元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原告依当地风俗到被告家生活。在被告家生活期间,因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00年7月8日从被告家出走,与之分居生活。因原告当时已有身孕28周左右,2000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中止妊娠。被告同意后随原告到医院办理引产住院手续时,原告又改变主意不愿引产。2000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被告先期支付原告生育时住院费、治疗费、胎儿满月护理费及营养费5000元,以及原告因生育而造成的误工费1万元。被告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对原告关于先期支付生育费及其误工费的请求,以原告尚未生育,先期支付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要求原告生育后再说。本院经开庭审理了该案,于2000年8月31日做出准许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的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先期支付生育时住院费、治疗费、胎儿满月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请求,告知原告在生育后另行起诉解决。该判决于2000年10月26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于2000年11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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