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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体有以下情况:
一、针对与我国尚未订立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二、针对与我国已经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相关司法协议规定的程序申请承认。
三、中国法院对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具有专属管辖权。此类内容不依照该司法解释承认执行。
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时,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受理法院: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优先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受理期限:收到申请书,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理机构: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做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四、补充证明:受理该申请后,若原外国法院判决书未载明是否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补充提交原外国法院判决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证明:外国法院判决原告作为申请人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交已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证明文件。
六、形式要求: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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